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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政策速递第104期(2024年第8期)

安徽省个体工商户    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和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质量,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方案。

一、个体工商户分型帮扶

个体工商户分型是将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存续时间、经营状况、纳税情况、雇员人数等指标划分为三种类型,并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不同个体工商户不同发展阶段特点实施有效帮扶的措施。

(一)基本概念

个体工商户分型包括“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具体是指:

1.生存型:处于初创阶段,经营规模小、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差,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相对较低的个体工商户。

2.成长型:处于稳定持续经营阶段,有少量雇员或者实际缴纳过税款,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

3.发展型:处于发展壮大阶段,经营规模较大、有一定税收贡献度或者吸纳就业能力较强,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较高,拥有良好商誉的个体工商户。

(二)分型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基于登记注册、信用监管、税务、社会保障等数据完成,基础标准全国统一,分型标准由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作为衡量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的重要指标。

(三)分型方式

1.分型周期:每年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7月初开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提供个体工商户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省税务局结合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提供缴纳不同幅度税款情况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名单。省市场监管局在汇总相关部门数据、与国家法人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数据比对基础上进行集中分型判定,将分型结果在我省“个体工商户名录”中分别标注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并将数据于8月中旬前发送各市并汇总至全国“个体工商户名录”。对不满足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标注为“不符合分型条件”。

2.查询公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名录”和“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查询我省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并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分型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3.异议处理: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我省“个体工商户名录”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省市场监管局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划型判定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6号)中关于处理企业申诉异议的要求及时处理。符合标准的,及时调整分型结果,并答复申诉人。

(四)判定标准

1.基础标准:

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吊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认定符合分型条件)。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况:

A.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经营状态的;

B.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

C.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D.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2.分型标准:

A.生存型:

符合分型基础标准,但不符合“成长型”和“发展型”标准的所有个体工商户。

B.成长型: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但不符合“发展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①成立2年(含)-5年(不含)的;

②上一年度个体工商户年报中的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达24万元(含)-60万元(不含)的;

③上一年度办理过涉税业务的;

④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1-3名(含)雇员(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费的。

C.发展型: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成立5年(含)以上的;

②上一年度实际交纳过税款的;

③是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④上一年度个体工商户年报中的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达60万元(含)以上的;

⑤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4名(含)以上雇员(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费的;

⑥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商标持有人并在经营中实际使用商标的;或使用地理标志商标的;

⑦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专利权人专利的。

(五)帮扶措施

对“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适用相关部门已出台的各类扶持政策以及我省13个部门出台的《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皖市监函〔2023〕227号)。此外,分别重点采取以下帮扶措施。

1.“生存型”:①指导个体工商户如实报送年报,优化年报服务、提高数据质量;②加大创业培训,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综合管理和市场判断能力,强化创业本领,提高市场竞争力;③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就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利率上限范围内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个人最高额度50万元;④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针对生存型个体工商户“短、小、频、急”特点,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

2.“成长型”:①引导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创业就业能力;引导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补贴政策;②依托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立“大数据+名单制”精准对接机制,拓展首贷户;③加大创业培训,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综合管理和市场判断能力,强化创业本领,提高市场竞争力;④运用支小再贷款、支农再贷款、存款准备金政策释放资金,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将更多的优惠信贷资金投向个体工商户;⑤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就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利率上限范围内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个人最高额度50万元。

3.“发展型”:①鼓励、引导其转型升级为企业,各地可结合实际出台“个转企”奖励补贴政策;②引导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创业就业能力;引导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补贴政策;③依托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立“大数据+名单制”精准对接机制,拓展首贷户;④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⑤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就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利率上限范围内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个人最高额度50万元。⑥对发展型个体工商户,鼓励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

省市场监管局会同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及相关部门,持续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各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特点、统筹各部门资源,分别对“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实现政策直达快享。

二、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名特优新”四类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定期进行认定和重点培育的措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基本概念见《指导意见》。

(一)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符合“名特优新”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进行标注和公示。

各市、县(市、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应当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名特优新”四个类型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名特优新”四类中的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本省范围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1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二)分类来源

1.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市场监管部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2.部门推荐认定:充分发挥各地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机制作用,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相关部门组织推荐,由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在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政策实施初期,各地可以更多通过部门推荐、实地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挖掘培养本区域“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三)分类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全国统一,分类标准由各地参照本《方案》,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以市或县(市、区)为单位,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分类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分类标准要充分体现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发展导向和特色产业。鼓励各地制定量化指标体系,增强分类工作的可操作性。

1.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2.“名特优新”参考标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名”即“知名”类个体工商户

①经营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经营者或经营产品曾获省、市级及以上荣誉;

②拥有专利权或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商标(个体工商户申请或经营者个人申请的商标均可);

③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

④经营同一字号的多家门店;

⑤属于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且近一年无消费者投诉举报记录;

⑥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荣誉;

⑦经其他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知名”类的。

B.“特”即“特色”类个体工商户

①使用地理标志商标;

②从事本地范围内传统特色产业、农业品牌、商贸进出口相关行业;

③经营县级及以上等级旅游民宿或特色餐饮名店,或取得民宿服务认证,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有知名度;

④其他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特色”类的。

C.“优”即“优质”类个体工商户

①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经营项目属于民间传统艺术或少数民族文化等传统文化标志;

②经营者具备经营内容相关职业的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相关技能荣誉;

③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入选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并从事关联行业;

④取得国内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国内及发达国家、地区产品认证等;

⑤其他经文化旅游等部门基于文化旅游品牌等领域的职能和优势推荐的;

⑥长期经营达十年及以上的。

D.“新”即“新兴”类个体工商户

①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②在实地经营基础上,依托电商平台提供产品或服务,在主要网络电商平台上销售量或口碑评价较为突出,且无不良记录;

③依托互联网从事网店销售、直播带货、网络创作、网络中介、自媒体、远程服务等,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④经营者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新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

⑤其他由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托在制造业、科技创新、食品药品等领域的职能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新兴”类的。

在基于本《方案》分类参考标准的基础上,鼓励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当地的发展规划和发展特点,视情增加和优化本地区特色分类标准。

(四)分类方法

1.时间安排:

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在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工作结束后进行。每年9月起,集中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各地依托培育平台,完成申报、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于当年11月底前完成分类。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确认和推荐方式: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推荐和认定工作以县(市、区)或市为单位进行。

自主申报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后,县(市、区)或市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并对拟认定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走访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不予认定。

部门推荐认定的,省、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推荐,并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拟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五)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认定部门应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其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A.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B.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

C.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D.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六)培育政策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支持。优先享受本地区在资金、培训、贷款、荣誉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同时,分别给予“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更有针对性的培育措施。包括:

1.共性培育政策:

①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②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鼓励金融机构将分类结果应用于授信评价、金融产品匹配、预授信等工作,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③支持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④落实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⑤利用创业创新大赛、产品展销会等形式,增加个体工商户赛道,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知名度,拓宽市场占有率。

2.特性培育政策:

A.“知名”:①加大宣传推介力度;②深化品牌创建服务;③优化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

B.“特色”:①在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推广等方面加大服务支持力度;②安排特色产品展示宣传;③给予特色产业发展资源倾斜;④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乡村旅游质量效益提升系列行动及产品线路推广等项目;⑤鼓励和支持参加消费季、美食节活动;

C.“优质”:①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②加大传统技艺挖掘整理和宣传报道。

D.“新兴”:①加大互联网经营技能培训力度;②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优化各项服务措施;③积极推动有实力的个体工商户“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

各市、县(市、区)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专项扶持政策。对符合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未被认定为“名特优新”但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依托产业集群、特色街区等载体,进一步积极探索帮扶措施,扩大政策惠及面。

[法律专栏]

老百姓关心的法律问题

有关《民法典》的解读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经济社会活动的行动指南和行为规范,关系到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企业,所以社会各界给与广泛的关注。民法典的编纂是党中央确定的重大立法任务,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座里程碑。自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以来,至今已历时四年,因而更有必要进一步宣传好学习好其精髓,掌握好《民法典》重要内容及亮点。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总字数逾10万。下面将分期对其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接上期)

(三)合同编。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主要变化内容有:

1.通则。一是完善了 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完善了 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二是结合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三是针对实践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不办理 报批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问题,明确了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的法律后果,健全合同效力制度。四是完善合同履行制度,落实 绿色原则,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同时,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 情势变更制度。五是完善代位权、撤销权等 合同保全制度

2.典型合同。在现行合同法规定的15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第二分编增加了 4种新的典型合同:一是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的内容,增加了 保证合同。对担保方式的推定规则发生颠覆性变化。二是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增加了 保理合同。三是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增加规定了 物业服务合同。四是增加规定 合伙合同,将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纳入其中。

一是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确规定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二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 优先承租权。三是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 旅客霸座,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准合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既与合同规则同属债法性质的内容,又与合同规则有所区别,第三分编“准合同”分别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一般性规则作了规定。

4、合同编七大亮点

亮点1: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及百姓网购需求的增多,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也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纸质合同将逐步退出互联网时代。(第五百一十二条)

亮点2: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

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民法典细化可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

亮点3: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进一步升级。《合同法》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司法解释进一步说明:违反这一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到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明确了格式条款未予说明的不利后果,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因此企业在合同拟定和签订时,除了对格式条款进行加粗的传统操作,为了避免纠纷,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该进行详细说明及文字注解,以避免格式条款被排除使用。

亮点4:物业纠纷不用怕,物业服务合同来维权

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民法典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为老百姓解决物业纠纷提供法律依据。(第三编第二十四章)

亮点5:“借一万、还十万”,网贷被套路不用怕

针对近年来各界反映强烈的高利贷问题,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

亮点6:房子被拍卖,承租者家在何方

为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民法典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亮点7:保证方式的推定由连带责任保证转化为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则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此处最大的变动在于,对于保证方式的推定,由连带责任转化为一般保证责任,适当减轻了保证人的责任。因此,如果企业作为债权人,要求第三方进行保证时,应注意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以确保将来债权能够更好地实现。(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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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蚌埠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是一家公益性组织,热忱为各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投融资,管理,财税等综合性服务。欢迎各中小企业来电咨询,咨询电话0552--3188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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